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67号
杨孝冬:
本院受理原告毛益飞与被告杨孝冬(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220051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杨孝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毛益飞支付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承担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以人民币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毛益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杨孝冬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限你在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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