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卢龙富:
本院在审理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卢龙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2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88元,由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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