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瞿金国:
本院受理原告杨年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瞿金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杨年保借款500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从2012年1月22日起至款实际归还日止)。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已经减半),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被告于上述时间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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