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夏洪方:
本院受理原告毛扣平诉被告夏洪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夏洪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毛扣平苗木款426740元,并承担以42674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毛扣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53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70元,合计6623元,由原告毛扣平负担2元,由被告夏洪方负担662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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