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056号
叶荣建、冯小英:
本院受理原告郭文慧与被告叶荣建、冯小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郭文慧请求事项:一、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坐落华城书香苑12-19号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04877号过户到原告名下;二、要求被告方支付合同违约金损失人民币2万元;三、本案一切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1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智
联系电话:0519-82399615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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