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福坛车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79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内容:准许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1元(已减半),由常州市金坛区溶解乙炔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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