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13号
钱哲:
本院受理原告杨茜诉被告钱哲(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9122678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钱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茜借款10882元,支付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元、保全费170元,合计245元,由被告钱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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