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钟亚馨:
本院受理原告戴天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3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天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戴天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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