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928号
左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谢东兵与被告左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该款还清为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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