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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奇杰与被告王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13 9:37:42 浏览次数:3179

  

(2020)苏0413民初4362号

王秋平:

  本院受理原告张奇杰与被告王秋平(男,1988年1月23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元,并从2018年9月19日起按日利率0.05%,年化利率18.25%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实际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瑞芳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239979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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