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237号
吉建国、周和芳:
本院受理原告郑建新与被告吉建国(男,1970年12月28日生)、周和芳(女,1970年06月18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自2016年11月起至被告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瑞芳担任审判长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0年12月2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9-82399792,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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