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庄旧庚:
本院受理原告陈霞诉被告庄旧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十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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