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63号
常州市金坛区桐尚管业有限公司、孙赢:
本院受理原告常国庆与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桐尚管业有限公司、孙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605156735)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桐尚管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常国庆货款2372920元,并承担以237292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孙赢对上述第一项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国庆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784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桐尚管业有限公司、孙赢负担。限你在发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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