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245号
陈锁勇、王梅英:
原告于爱玲诉被告陈锁勇、王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2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锁勇、被告王梅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于爱玲借款人民币85060元,并按照月2%的标准承担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于爱玲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由被告陈锁勇、王梅英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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