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598号
丁洪生: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2598号原告常州市金坛永福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与被告丁洪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5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苏0413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1页第6行“1955年8月7日生”补正为“1970年7月21日生”、第1页第7行“320422195508074930”补正为“320482197007216211”、“指前镇旭明村委李家村1号”补正为“金城镇八角井1幢206室”。自本裁定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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