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4283号
贾洪成、朱月:
本院受理的(2020)苏0413民初4283号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与被告贾洪成、朱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京正元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坛分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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