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程昔平、徐云霞: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东方茶庄诉被告程昔平、徐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1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程昔平、徐云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西城东方茶庄货款258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4月28日起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元,由被告程昔平、徐云霞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 十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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