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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林法与被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0 17:22:13 浏览次数:4791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033号

杨青松:

  本院受理原告谢林法与被告常州中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青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000 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暂计280万元(其中2000万元借款利息自 2020年1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其中 1000 万元借款利息自2020 年2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支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80万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21000元;三、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金坛开发区中兴路西、丰田路南侧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编号:苏(2017)金坛区不动产权第0025717】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依法判决原告对被告一抵押的金坛开发区中兴路西、丰田路南侧地块的地上建筑物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19日9:00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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