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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明海与被告钱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0 17:24:01 浏览次数:2729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280号

钱定忠: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海与被告钱定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9500元,并承担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19日9:10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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