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崔益民、崔成:
本院受理原告周静美诉被告崔益民、第三人崔成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793号民事判决书: 一、撤销被告崔益民于2018年9月21日与第三人崔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被告崔益民、第三人崔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本区经济开发区徐塘曹家庄34号房屋的所有权恢复登记至被告崔益民名下。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3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5300元,由被告负担,与上述义务同时履行,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00元。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日
法院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18号。
联系人郭金欣0519-82399654、181183576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