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84号
郭建平:
本院在执行周晓华申请执行郭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7104639)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苏州园科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84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西旸村村民委员会第十一小组榨塘周围面积159亩和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西旸村村民委员会建设连西、大道南90.14亩的苗圃中的苗木及附着物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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