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81号
朱文小:
本院在执行常州金坛通达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常州金坛冠丰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文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10270514)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8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将本院(2020)苏0413执恢135号之二执行裁定第二页第十四、十五行中“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变更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驳回被执行人朱文小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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