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吴玲锁、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17:44:06 浏览次数:4019

  

吴玲锁、王丽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与被告吴玲锁、王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吴玲锁、王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0084.7元,支付利息人民币6652.0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并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500元,以及自2020年6月2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二、如被告吴玲锁、王丽君未能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有权以被告吴玲锁、王丽君抵押的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愚池湾公寓1幢二单元404室房地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687元,由被告吴玲锁、王丽君承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