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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沈国芳与被告王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17:45:01 浏览次数:4745

  

(2020)苏0413民初1856号

王富:

  本院受理原告沈国芳与被告王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2****6519)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8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沈国芳装修款114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由被告王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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