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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与被告肖桂根、吴关海、刘立红、第三人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1 17:47:02 浏览次数:3710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关海(身份证号320422195612223617)、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与被告肖桂根、吴关海、刘立红、第三人新余市渝州三一惠众文化服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不服,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原告金坛区建昌华兴家具厂上诉要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三被上诉人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原审第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的货款、违约金及诉讼费用计人民币46957.5元及三被上诉人对原审第三人应向上诉人双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其中35000元货款及10500元违约金自2019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三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特此公告。

 

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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