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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璨与被告董业光、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6 17:24:07 浏览次数:359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094号

赵金菊:

  本院受理原告陈璨与被告董业光、赵金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案定于2021年2月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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