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姜翰: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三彩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姜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三彩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三彩广告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