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焦留俊、高云秀: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宏达五金修理部诉被告焦留俊、高云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焦留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金坛区华城宏达五金修理部货款38937元。二、驳回原告金坛区华城宏达五金修理部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7元,由原告金坛区华城宏达五金修理部负担234元,由被告焦留俊负担77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