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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雪良诉被告蒋菊英离婚纠纷一案的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7:23:43 浏览次数:3247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5384号

蒋菊英:

  本院受理原告刘雪良诉被告蒋菊英离婚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刘雪良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无子女抚养;3.无共同财产分割;4.诉讼费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及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01月27日上午9:00在水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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