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cription of your image
开庭公告更多>>

裁判文书
司法网拍
法律法规
法在身边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法院公告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法院公告 
原告张粉保与被告倪寿平、张国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0/10/27 17:24:15 浏览次数:3215

  

(2020)苏0413民初2761号

张国富:

  本院受理原告张粉保与被告倪寿平、张国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2****651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寿平、张国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粉保支付劳务费125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倪寿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张粉保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三、驳回原告张粉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保全费1145元、保全保险费1000元,合计3695元,由被告倪寿平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七日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