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2117号
钱超堂:
本院受理原告常玉堂诉被告钱超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590307507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按原告常玉登撤回起诉处理。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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