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尤小芳、林惠平、江苏中广钢管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汤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70.6万元,并承担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50万元部分自2018年5月17日起算,20.6万元部分自2018年8月18日起算,利率均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1月19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