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栋:
本院受理原告戴阳奕与被告王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80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戴阳奕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承担以3万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6月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王栋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负担的部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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