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6676号
杨留中: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留中、邓爱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6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杨留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3655元、利息损失20355元、律师代理费15000元,租金及利息损失105424元,合计364434元,并承担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2236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2365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10542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承担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05424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常州金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杨留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诉讼费676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288元,由被告杨留中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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