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面广量大,情形不一,笔者作为基层法庭法官总结的审理简易程序案件的路径方法,可简要表述为两条腿走路,一为情形代入,一为查证事实,前者为表,后者为里,后者为前者服务。
所谓情形代入,指固定当事人请求的情形查找匹配法条规定的情形进行代入。所谓查证事实,指当事人主张的客观事实是否有证据证明或对方自认。如事实成立,请求情形吻合于法律规定情形,当事人请求则得到支持,否则不支持,本诉或反诉均适用。情形代入的可行性和正当性,可追源于民事诉讼的本旨。
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发起诉讼基于的法律关系及请求的情形,可以对照民事案件案由科目进行甄别,案由甄别后的具体请求,法官需要加以固定。法官通过阅卷、庭审甄别当事人具体请求,对号入座最佳匹配的程序性法条及实体性法条进行情形代入,确认受理法院裁判是否有程序性限制,查找情形吻合度最适宜的法条对照。
情形代入的准确性,既考量一个法官的业务的熟练程度,也可以此判定当事人请求的方向是否正确。庭审前通过阅卷,将原告请求情形代入相应诉讼法规定的情形比照,法官可以确认原告的请求是否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理法院的管辖。程序性问题解决后考虑实体性问题,确定案由甄别后的当事人具体请求,代入实体法条文对照情形。代入实体法条文对照,可以按法律渊源位阶高低排序,循序基本法(先普通法后特别法)—司法解释—审判纪要—指导意见。比如说原告请求离婚,在确认是受理法院管辖后,固定离婚请求的情形,主请求与次请求情形列项,主请求情形对号入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情形代入匹配,次请求代入婚姻法其他适宜条款和司法解释、纪要意见等匹配对照。
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决定当事人请求的多样性,当事人在一个诉状所列请求可能包含确认之诉、禁止行为之诉、给付之诉,一个性质之诉内可能有多项内容;或身份关系形成之诉附带给付之诉。固定当事人请求情形,涉及各具体请求之间的地位、从属问题,需注意各请求情形之间的内在关系,是从属依附的,并列的,还是各自独立的,这与裁判结果相关。如上例离婚纠纷,请求1是诉请离婚,请求2为子女抚养,请求3为分割共同财产;请求2、3是并列项,地位从属附随于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情形请求被驳回时,其他原告附随请求情形也得驳回。
查证事实,决定当事人请求的目的能否实现,是民事诉讼案件庭审的核心内容。当事人举证质证是法官认证的前提,有证据证明客观事实或对方认可,说明当事人请求存在法律事实,是当事人请求成立的应然基础。否则,无事实支撑,当事人请求情形与法条情形代入匹配度再高,其诉讼请求徒有其表,诉讼目的因缺“里”不能得到实现。
简而言之,审理简易程序案件,当事人请求情形找得到法条比对,当事人为其请求提供了证据证明或对方认可事实,法官可以判决支持其请求。如其请求无法可依,也无反推之情形适用,或无证据证明请求主张,法官可判决驳回其请求。
(杨瑞芳)
人民法院报2019.5.23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