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飞:
本院受理原告薛晨与被告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17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薛晨借款人民币25000元,承担该款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谢飞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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