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谢明芳:
本院受理原告周双庆与被告谢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结案,因无法正常向你送达,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28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谢明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周双庆借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明芳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由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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