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124号
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根娣诉被告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联系到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根娣支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3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若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江苏公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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