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严国明、严国亮:
原告步建国与被告严国明、严国亮、吴锦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严国明、严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步建国返还借款本息合计220329元;二、被告严国明、严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步建国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三、驳回原告步建国要求被告吴锦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四、被告严国明、严国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步建国支付委托诉讼代理费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82元,由被告严国明、严国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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