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明峰:
本院审理的原告王志平诉张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51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明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志平返还借款人民币80000元。二、驳回王志平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明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