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74号
营口恒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万晓茂申请执行赵志升、沈薇、营口恒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MA0QDUKU6U)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营口润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裕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74号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中止对营口润裕置业有限公司在辽宁省盖州市财政局的相关土地款项或其他款项中52.25%部分(以人民币16000000元为限)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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