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413民初3990号
徐建春:
本院受理原告金坛区西城润芝超市与被告徐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徐建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坛区西城润芝超市支付人民币15000元,并承担以人民币15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6日至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润芝超市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坛区西城润芝超市负担21元、被告徐建春负担104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与上述给付义务同时履行一并给付原告)。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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