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常州市金坛区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鑫:
本院受理原告史卫俊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达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蒋鑫合同纠纷一案,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蒋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史卫俊56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鑫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O年十一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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