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伟庚:
原告高淑红与被告丁伟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丁伟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向原告高淑红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70元,由被告丁伟庚负担。如果被告丁伟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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