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482民初1585
于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张兴诉被告于建国(身份证号3204821987××××491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要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金坛区人民法院法官庄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朱小华、包建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6年7月21日9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六 年 四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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