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黄帅:
本院受理原告武玉坤诉黄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82民初5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黄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武玉坤返还借款人民币15万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黄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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