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赵国建:
原告陈金华诉被告赵国建、朱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413民初44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赵国建、朱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金华劳务费人民币148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485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元,由原告陈金华负担230元,被告赵国建、朱铭负担146元(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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