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0)苏0413执异106号
朱康兵、胡书青:
本院在执行朱康兵(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10051494)申请执行胡书青(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06036278)、陈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梅霞对本院作出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一、变更本院(2019)苏0413执恢203号之四十执行裁定主文为:冻结被执行人陈梅霞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8300141990002734957账户人民币6185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在上述冻结期限内,每月保留人民币850元作为被执行人陈梅霞必需的生活费用。二、驳回被执行人陈梅霞要求解除对其名下的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20830014199000273495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18500元冻结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申请复议书,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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