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413民初8323号
孙云(320482198706263812):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爱英、张华、张六青诉被告丁立孝、许建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第三人孙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413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爱英、张华、张六青、第三人孙云交通事故损失39970元,该款支付给原告陈爱英、张华、张六青29814.97元、支付给被告丁立孝10155.03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陈爱英、张华、张六青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4元、司法鉴定费3060元,合计5124元,由原告陈爱英、张华、张六青、第三人孙云承担2854元,被告保险公司承担2270元(此款原告方已预交,被告保险公司应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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