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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王祖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2 9:17:17 浏览次数:4446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祖席: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王祖席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0413民初63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解除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与被告王祖席于2018年1月8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二、被告王祖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返还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定金90000元。三、驳回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王祖席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50元,由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负担975元,由被告王祖席负担975元(此款原告金坛区西城百度会馆已预缴,被告王祖席负担部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3900元。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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